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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明城市、文明小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23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精神,不断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实现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促使创建文明城市(含文明城区、文明县城,以下统称文明城市)、文明小区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城市、文明小区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总体文明水平较高地区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小区,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 注意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精神,以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思想道德教育为重点,围绕解决文明言行、服务质量、环境卫生、社会秩序等突出问题,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 

第四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小区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出发,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要在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服务,促进两个文明协调发展上狠下功夫;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上狠下功夫;在提高市民思想道德素质特别是党政机关干部和青少年的文明素质上狠下功夫;在加强管理,完善机制上狠下功夫;在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上狠下功夫。 

第五条  全省所有县城及县以上城市、大城市所辖城区均在创建文明城市之列。全省城市的各类居民区均在创建文明小区之列。 

第六条  各地都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创建目标,强化创建意识,制定创建标准,落实创建措施,开展创建活动,争取早日建成文明城市、文明小区。 

第七条  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各方面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负责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小区的指导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 

创建文明小区工作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牵头,组织辖区单位开展活动。小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参与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在创建活动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二章     文明城市、文明小区标准

第八条  文明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 

    1、城市党委、政府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2、城市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勤政廉洁。 

    3、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定期研究文明城市建设问题,并制定创建规划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 

4、注意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和文明办的综合职能,工作效率不断提高。 

二、环境整洁优美 

l、主次干道路面平整,整洁卫生,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无占道停放车辆、物品。 

    2、沿街建筑外观整洁美观,户外广告及标牌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3、绿化布局合理,见缝插绿,主次干道、人行道、街旁无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园林小景,公共绿地建设好。 

    4、“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危害基本清除。环保目标责任制任务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5、公共场所符合卫生要求,大多数单位和公共设施达到甲级标准, 除“四害”成效显著。 

    6、市容环境卫生改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得到切实落实,日常保洁工作抓得扎实。 

7、城市管理有力,有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专兼结合、装备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三、社会秩序良好 

    1、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坚决清除“黄、赌、毒”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城市始终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按要求完成普法任务。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措施有力,群众治保组织健全,专、兼职的社会治安联防队伍人员落实。 

    4、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良好,没有发生重大、特大治安灾害事故,没有发生影响全市社会稳定的事件。各种发案率控制在标准以内,市民有安全感。 

    5、交通文明意识强,主次干道畅通,管理科学,秩序井然。 

    四、城市基础设施完善 

    1、城市规划工作加强,有一套科学的中长期规划,严格按规划建设城市,把城市规划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2、交通设施建设加快,城市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措施完善,交通运载能力较强。 

    3、邮电通信能力提高,设备、设施先进,通信质量高,通信管理有力,服务环境优良。 

    4、市政设施、环卫设施、供电、供水、供气、排水能力良好。 

    五、服务质量优良 

    1、行业服务规范,市民满意,职业道德建设成效显著,行业不正之风不断得到纠正。 

    2、经营活动诚实守信,买卖公平,老幼无欺,文明经营。 

    3、集贸市场管理严格,打击假冒伪劣措施有力。 

    4、执法部门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形象良好。职能部门廉洁奉公,机关干部公仆意识强,办事效率高。 

    5、社区服务体系完善,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居民生活方便。 

    6、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得到照顾;困难职工、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救助措施落实。 

    六、科教文卫事业发展 

    1、实施科教兴市战略,重视发展社会事业。 

    2、科技知识和成果普及推广应用成效明显。 

    3、教育条件改善,九年义务教育率达标,并不断得到巩固,中小学在校学生无失学现象,青壮年无文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成效显著。 

    4、医疗保健设施配套,预防措施落实,卫生保健达标。无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5、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重视本地体育人才的培养,积极扶持本地优势体育项目的发展,体育比赛赛场管理规范。 

    6、重视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建成一批科技文化体育设施标志性工程。基层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完好,定期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7、文化市场秩序良好,“扫黄打非”成效明显,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严格,活动健康有益。 

七、创建工作扎实 

1、针对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 

2、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广泛开办文明市民学校,成人居民经常性接受社会主义道德与文明行为规范教育。 

3、市民有良好的文明意识,语言文明,待人礼貌,爱护环境,讲究卫生,遵守秩序,爱护公物,尊老爱幼,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移风易俗,社会风气积极健康向上。 

4、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特别是具有本地特色、深受群众欢迎的主题创建活动。 

5、创建成效显著,建成一批文明小区、文明街道、文明楼栋、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和文明系统。 

6、有浓厚的创建氛围,市区内建有一批永久性精神文明建设宣传设施、公益性广告标牌。 

八、经济建设领先 

1、经济增长速度快,经济综合指标逐年增长。综合经济效益和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纯收入,在全省同类城市中居先进水平。 

2、工业企业效益良好,第三产业发展较快,积极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高新技术产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较快,下岗、待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安置。 

3、市场繁荣,供给充足,物价平稳,群众满意。 

4、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相结合,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第九条  文明小区标准

一、治安秩序良好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防范制度和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健全,居民有安全感。 

2、无“黄、赌、毒”,无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无火灾和其它重大事故。 

3、普法教育落实,形成了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气。 

    4、建立健全各类帮教小组,帮教措施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三年内无重新犯罪。民事纠纷调解及时有效。 

    5、加强对外来人口和私房出租户的管理,协助做好暂(寄)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工作,开展法制教育,能及时发现、协助查处外来暂(寄) 住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环境整洁优美 

    1、道路全部硬化,路面平整,街巷、楼栋、楼道、家庭、绿地及各种公共设施整洁卫生。 

    2、无卫生死角,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日产日清。 

    3、环卫设施齐全完好,公厕、垃圾箱整洁。环保达到规定标准。 

4、基本实现绿化,绿化区植物种类多样,布局合理,建有美化景点。 

5、除“四害”成效显著,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及其它动物,基本做到无鼠害、无蚊蝇,无臭虫,有关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无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摆乱占、乱贴乱挂现象。 

    三、小区服务完善 

    1、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积极推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2、便民利民工作到位,积极开办托儿所、养老院、老年人活动中心、卫生医疗站、综合服务站、便民商店等,住户生活方便。 

    3、建立各种为民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社区志愿者活动,对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优抚工作落实,烈军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得到照顾,生活有实际困难的能及时得到解决。 

    4、居民急需的水、电、煤气、房屋维修和急病车送医院等便民服务周全,自行车棚、公用电话等便民设施服务良好,社区服务设施利用率高,管理规范。 

    四、道德风尚良好 

    1、普遍开展文明市民教育,对居民进行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居民群众形成尊老爱幼、扶贫济困、邻里团结、互帮互助、见义勇为的良好风气。 

    2、积极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楼栋、文明居委会、文明市民等创建活动。 

    3、小区内无婚丧事大操大办,无封建迷信活动,无邪教活动,无赌博、嫖娼、卖淫现象,大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4、无计划外生育。 

五、小区文化健康 

1、大力开展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开展健康卫生教育。 

    2、经常组织居民群众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开展家庭文化建设和群众参与的广场文化活动。 

    3、小区内文体活动基础设施良好,有一定数量的报刊、图书,有文体活动场所和活动器材,有固定美观的阅报栏、宣传标语和板报等。 

    六、组织管理有力 

    1、建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小区内居委会,骨干单位、房产业主等参加的小区管理组织,文明创建有规范、有目标、有措施、有专班。 

    2、治安、调解、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绿化、生活服务、房管等管理制度完善,办事效率高。    

3、管理人员素质高,尽职尽责,持证上岗。 

4、居委会、管委会充分发挥作用,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要求。

第三章     文明城市、文明小区评比、命名、表彰

第十条  文明城市标准适用于文明城区、文明县城评比。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小区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小区产生的程序是:县级城市(城区、县城)由各县市文明委自检合格,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向市级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文明委向省文明委申报;市、直管市申报文明城市、文明小区,由同级文明委自检合格后,直接向省文明委申报。由省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然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文明城市、文明小区产生实行“升级制”,市级从县级中产生,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小区从市级文明城市、文明小区中产生。 

第十三条  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小区一般三年命名一届,市级文明城市、文明小区,县级文明小区的命名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 

第十四条  文明城市、文明小区的评选,要从实际出发,严格创建标准,严格考核评选,不搞平衡照顾,不搞拔高凑数,不搞形式主义,不搞终身制,复查不合格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产生的文明城市、文明小区,由命名机关发给文明城市、文明小区荣誉匾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开表彰。荣誉匾牌和证书由命名机关统一设计、制作。

第四章     文明城市、文明小区的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明城市、文明小区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文明办负责。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小区管理由省文明委负责,并委托所在市、县文明委协助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的党委、政府和文明委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领导者和责任者,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街道文明委是创建文明小区的领导者和责任者。各级领导者和责任者要根据文明城市、文明小区标准,把创建工作纳入城市和小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文明城市、文明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是: 

    一、制定和完善本辖区的文明城市、文明小区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保证文明城市、文明小区管理制度健全; 

    二、制定本辖区的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辖区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三、指导本辖区各街道、小区和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四、加强对创建宣传教育工作的引导和指导,提高本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参与创建的积极性; 

    五、总结推广文明城市、文明小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六、建立健全文明城市、文明小区创建档案,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和验收结果、检查考核记录、自检报告、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 

第十九条  文明城市、文明小区每年应进行一次系统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阶段创建工作总结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文明城市、文明小区创建组织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顿改进。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所命名的文明城市、文明小区除进行验收考核外,应采取明查、暗查和抽查等形式对其进一步跟踪监督和管理。凡一经发现在“一票否决”的项目上存在严重问题的,即报告命名机关给予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如发现有其他问题或质量下降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摘牌、报命名机关给予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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