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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荆州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和《荆州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6来源:市文明办

 

 

 

荆发〔20169

 

中共荆州市委    荆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荆州市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荆州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和《荆州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荆州军分区党委,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委、市政府同意《荆州市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荆州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和《荆州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荆州市委 荆州市人民政府

2016414

  

 

 

荆州市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城市(含文明城区、文明县城,以下统称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工作,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全市文明城市创建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城市,是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文明城市是反映城市整体文明程度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创建文明城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城市综合实力和居民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创建文明城市必须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城市发展竞争力和市民幸福指数为目标,坚持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着力动员组织广大市民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高城市整体文明水平。

第四条 荆州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荆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明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创建八大环境,即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文明城市基本标准: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文明城市创建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党委、政府及文明委定期研究、部署、督办创建工作,主要负责人担负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责任,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机构和人员承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城市规划科学,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完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城市管理高效,交通秩序良好,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社区服务优质高效,居民生活舒适便利;城市生态良好,城区、县城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6平方米,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公众对城市环保的满意率≥70%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市民文明礼仪宣传教育扎实推进,崇德向善、遵德守礼形成风尚。

  (四)公益广告宣传到位,市民积极参与创建,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70%

  (五)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成效显著。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相关内容测评总得分率>85%

第三章申报

第七条  申报文明城市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各县(市、区)均可申报荆州市文明城市(城区)。

第八条  荆州市文明城市申报程序为:各县(市、区)对照市级文明城市创建标准和申报条件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以地方党委、政府的名义向市文明委提出申请。申报省级文明城市必须先获得市级文明城市称号。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城区),不得申报和推荐:

  (一) 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有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被“双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结案或从结案之日起到申报时不足一年的。

  (二)申报前一年内,发生全县性及以上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和医疗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因计生问题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发生严重损害城市和地区声誉、形象的恶性事件的。

  (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专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十条  荆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在征求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城市,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县(市、区)文明程度指数测评。

第十二条  每年对全市所有县(市、区)进行一次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并发布县(市、区)文明程度评估报告。每年对全市所有县(市、区)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专项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六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   荆州市文明城市创建实行届期制,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由市文明委根据测评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在媒体公示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荣誉牌匾和证书,授予市级文明城市(城区)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在届期中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专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市级文明城市(城区)资格和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各地党委、政府应当把文明城市创建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创建文明城市的成效作为考核当地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文明城市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专项考核,每届期满后,须重新申报,参加新一届评选。

第十七条   市文明委每年对文明城市进行测评、检查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专项考核,对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城市,下达整改通知书,黄牌警告,直至报请市委、市政府撤销市级文明城市称号。被撤销市级文明城市称号的城市不得申报下一届文明城市。

第八章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工作,促进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全市文明村镇创建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村镇,是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的村镇。创建文明村镇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必须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以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为目标,以改善群众生活质量为落脚点,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要具体实在,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基层负担。

第四条  荆州市文明村镇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评选表彰工作由荆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明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文明村创建的主要内容。班子建设好,经济发展好,道德风尚好,社会事业好,文化生活好,环境面貌好,社会治安好,文明创建好。

第六条  文明村的基本标准。实现“‘十一有’‘两无’”,即:有一个村庄规划、一个宣传橱窗(包括村务公开)、一个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一个文化广场(文化礼堂)、一个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一批农家书屋、一支业余文化活动队伍、一个健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一系列文明创建活动、一套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机制、一套评选激励奖励文明农户的机制;无“五乱”(垃圾乱倒、粪土乱堆、禽畜乱跑、柴草乱放、污水乱泼)现象,无“三风”(大操大办、赌博抹牌、封建迷信)现象。

第七条   文明乡镇创建的主要内容: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经济建设成效显著,思想道德教育扎实,文化生活健康向上,集镇面貌整洁卫生,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农村社会事业不断发展,志愿服务广泛深入,文明创建活动扎实。

第八条  文明乡镇基本标准。实现“六个一”,即:一个科学合理乡镇建设规划、一条干净整洁畅通的街道(路)、一个管理有序的农贸市场、一个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一系列群众参与的创建活动、一套创建激励奖惩的机制。

第三章   

第九条  文明村镇实行自愿申报、逐级申报的原则。全市符合文明村镇标准的行政村、乡镇均可申报荆州市文明村镇。

第十条  荆州市文明村镇申报程序。村镇对照市级文明村镇创建标准和申报条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逐级申报,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核后择优向市文明委申报。申报省级文明村镇必须先获得市级文明村镇称号。

第十一条 在申报前一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镇,不得申报和推荐:

  (一)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辖区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严重损害村镇声誉形象的恶性事件。

  (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专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四章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荆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在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对参评村镇进行资格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村镇,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五章 检查和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  文明村镇实行届期制,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市文明委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市级文明村镇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拟表彰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在媒体公示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荣誉牌匾和证书,授予市级文明村镇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在届期中,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专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市级文明村镇资格和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创建文明村镇的成效作为考核当地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市级文明村镇委托所在县(市、区)文明委协助日常管理,县(市、区)文明委应当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第十七条  县(市、区)文明办应当建立文明村镇创建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文明村镇的概况、申报审批表、文明创建主要做法及成效和考核内容等。

第十八条  创建文明村镇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专项考核,每届期满后,须重新申报,参加新一届评选。

第十九条  市文明委对已获得市级文明村镇称号的村镇不定期进行抽查暗访,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黄牌警告,直至报请市委、市政府撤销市级文明村镇称号。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加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伟大实践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荆州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荆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明委)负责具体工作。荣获荆州市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要积极争创省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   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的内容和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把创建工作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创建工作专班和创建经费保障。基础性创建活动扎实,员工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95%

  (二)思想教育深入。切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重视志愿服务,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形成敬业奉献、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创先争优的良好风气。

  (三)文化氛围浓厚。积极创建学习型单位,经常性开展文明礼仪、业务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培训。结合单位、行业(系统)实际,着力培育行业文化、机关文化、校园文化、院所文化、企业文化,注重以文化人。重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群众性文化娱乐及体育健身活动丰富多彩。

  (四)管理民主科学。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规范、科学、透明。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培育法治文化、法治精神。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注重人文关怀,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服务优质高效。制定服务规范,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受理投诉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妥善处理投诉。

  (六)工作实绩突出。主要业务工作在同行业(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七)内外环境优美。注重生态环境建设,落实清洁卫生责任制,绿化工作达标。公共场所管理到位,工作生活秩序良好。

  (八)社会形象良好。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在精神文明共建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六条  凡是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持续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均可申报文明单位。

第七条  文明单位申报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创建市级文明单位,需经县(市、区)或行业(系统)逐级审核把关。

第八条  在申报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2名班子成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的;

  (二)单位员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三)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专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九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归口申报、择优推荐、检查考评、审核把关、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

  (一)归口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行业主管原则、党组织隶属关系原则分别向所在地文明委、市直各主管部门、各行业(系统)党委(党组)提出申请。

  (二)择优推荐。各地文明委、市直各主管部门及行业(系统)党委(党组)按照推荐比例要求,择优推荐,注重向基层单位倾斜,向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科技创新单位倾斜。市直各行业(系统)党委(党组)推荐的单位,在推荐前,必须征求属地文明委意见。各地文明委、市直各主管部门及行业(系统)党委(党组)要将拟推荐对象在本地、本行业(系统)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三)检查考评。市文明办对各地、各行业(系统)申报的单位进行检查考评。

  (四)审核把关。市文明办提出推荐名单分送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五)研究决定。市文明委提出拟表彰名单,报送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在媒体上公示后,决定最终表彰名单。

第四章  表彰与管理

第十条  荆州市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牌匾和证书,授予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市级文明单位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需重新参加申报、评选,由市文明办组织复核,报市文明委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在届期中,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专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市级文明单位资格和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每年对市级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创建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严重滑坡的,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不力的报请市委、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同级文明办通报备案。

第十五条  各文明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提升文明单位创建水平。

第四章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授予市直文明机关荣誉称号的,在职在编人员按上年度本人12月份基本工资发放,离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12月份基本离退休费发放;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职在编人员按上年度本人12月份全额工资发放,离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12月份离退休费发放;被授予全国、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职在编人员按上年度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发放(月工资总额=上年度年工资总额/12),离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一个月离退休费发放。以上奖励金额在获奖届期内可每年发放一次。届中考评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取消奖励。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可参照执行。

  (二)各县(市、区)文明办应当加强对文明单位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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