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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明村、镇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23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村、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村、镇的质量,使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下简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命名的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村、镇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十五大精神,以提高农民素质、引导农民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全面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科技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环境面貌建设,在全省范围形成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湖北振兴崛起的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社会条件。

    第四条  全省所有行政建制村、乡、镇均在创建文明村、镇之列。

    第五条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创建活动具体实在,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

    第六条  创建文明村、镇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指导协调和实施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负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二章     文明村、镇标准

    第七条  文明村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村级组织健全,政务公开,管理民主。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领导班子坚强团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思想教育有力。有一支以村组干部、党团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坚持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不断提高农民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三)集体经济发展。有一个明确的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经济路子,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优化,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组织为广大群众服务的功能不断增强。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四)治安秩序稳定。依法治村成效显著,普法教育落实。干部群众法纪观念强,无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社会治安管理有力,防范措施健全,群众有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五)社会风尚良好。村规民约健全,树立文明礼貌、助人为乐、关心集体、保护环境、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社会新风;无封建迷信、邪教活动,无赌博、婚丧事大操大办和无歧视、虐待妇女、老人与儿童的现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基本国策落实。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现象。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法规条例贯彻较好。

    (七)科教文卫普及。有比较完善的科技、教育、文化阵地;并能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扎实有效,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青壮年无文盲;农村医疗事业显著改善,农民群众普遍享受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八)村容村貌整洁。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布局合理,院落干净整洁,道路平整、畅通,绿化覆盖率高。

    (九)创建活动扎实。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创建活动有领导、有规划、有措施、有投入、有成效。创建“十星级文明农户”(爱党爱国、勤劳致富、遵纪守法、计划生育、邻里团结、家庭和睦、学用科技、重视文教、讲究卫生、移风易俗)活动成效显著,创建面达到90%以上。创建活动坚持农户自评、村民互评、村委会复评程序,做到半年初评,年终总评,使创建活动民主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规范化。

    第八条  文明乡镇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两个文明一起抓,带领群众奔小康;求真务实,遵纪守法,勤政廉洁。

    (二)经济建设成效显著。乡镇内生产经营单位效益好,全镇人民生活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改善和提高,困难户生活有帮救措施,全镇人平纯收入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三)思想道德教育扎实。思想教育工作有专人负责,规划目标明确,工作制度完善。能够充分利用各种阵地和手段,有计划地对群众进行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四)文化生活健康向上。两站一室(广播电视站、文化站和图书室)健全,有文化娱乐活动场地,有活动器材,有宣传、广播电视、科普设施,有活动经费;镇内群众自治组织健全,并经常开展活动,无出售黄色书刊、无播放淫秽录像等违法现象。

    (五)集镇面貌整洁卫生。城镇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各种生活设施比较齐全,通讯通畅方便;镇内各干道全部硬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现象,交通秩序良好;集镇街道、单位、楼院整洁卫生,绿化美化好。

    (六)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无计划外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七)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健全,并能较好地开展工作,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控制在国家规定控制数之内,民事纠纷不断下降。

    (八)科技教育不断发展。实施科教兴镇,建立健全科技网络,发挥科技服务作用。九年制义务教育质量较高,办学条件逐步改善,工作成效显著,小学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中小学在校学生无流失现象,青壮年无文盲。

    (九)文明创建活动扎实。全乡、镇普遍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单位”、“十星级文明农户”、“十星级个体工商户”等活动。创建工作有规划、有措施、有目标、有重点、有领导,创建机制完善,创建档案齐全,创建成效显著。

第三章     文明村、镇的评比、命名

第九条  文明村、镇分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市(含州,下同)、省三个级别,分别由县、市、省的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条  县级文明村、镇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村、镇,可向当地县文明委申请参加文明村、镇的评比。由县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一条  市、省两级文明村、镇的产生实行“升级制”,市级文明村、镇从县级文明村、镇中产生,省级文明村、镇从市级文明村、镇中产生。

文明村、镇的升级由下级文明委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向上一级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由上一级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二条  省级文明村、镇,一般每三年命名一届,市、县两级文明村、镇的命名届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

    第十三条  文明村、镇评选要注重质量,坚持标准,不搞平衡照顾、拔高凑数。

第四章     文明村、镇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文明村、镇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文明办负责。省级文明村、镇委托所在市、县的文明委协助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办应建立文明村、镇建设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文明村、镇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和考核内容等。

    第十六条  被命名的文明村、镇,应继续努力,保持先进,不断提高文明村、镇的建设水平和创建档次。文明村、镇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各级文明委对所属管理的文明村、镇每年应进行一次抽查,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巩固和提高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对争创“十星级文明农户”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日常管理由村、镇两级负责;县、市和省一级文明委要加强对这项活动的指导,制定完善有关措施,总结推广经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

第五章     文明村、镇的奖惩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规定产生的文明村、镇,由命名机关颁发荣誉匾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开表彰。荣誉匾牌和证书由命名机关统一设计、制作。

    第十九条  要把建设文明村、镇,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使用和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文明村、镇不搞“终身制”,实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在届期内如出现违反文明村、镇标准的问题,各级文明委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文明村、镇称号的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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