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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帮助服刑人员找回“失去的1年”

发布时间:2018-04-27来源:


 

    2018年4月11日,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封“特殊”的快件,这封信里装着对服刑人员左某某刑期计算错误进行更正的刑事裁定书。

据了解3月15日,服刑人员左某某向驻监检察人员反映其原判刑期计算有误,法院多计算了1年刑期。同时,检察人员还了解到左某某系短刑犯,刑期不长,立即决定尽快调查处理。

经调查2017年6月27日左某某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5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但其早在2016年7月21日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批准逮捕。法院在判决时,未将左某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导致其刑期起止时间存在错误,多计算1年时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7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官认为左某某的原判法院在判决时未将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导致刑期起止时间存在错误,应依法予以监督纠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  

  为早日帮助左某某找回这“失去的1年”时间,江北院于3月16日发出检察建议书(鄂荆江检建〔2018〕3号)督促法院对左某某刑期立即予以更正。3月31日,原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左某某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将刑期“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更正为“2016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

据悉今年以来,江北院不断健全完善检察官接待日、检察官谈话、检察官信箱等工作机制,畅通服刑人员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建立规范、完整、有序的法律监督调查制度,对服刑人员申诉案件及时受理并启动调查,加强对处理结果的跟踪催办,切实维护了服刑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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