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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明系统(行业)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23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精神,加强对全省文明系统(行业)的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文明系统(行业)在全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文明系统(行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文明系统(行业)是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为基础,以提高职工素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高服务质量、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内容,以全系统(行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为特征,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两个文明建设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系统(行业)必须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责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精神,以“服务人民 , 奉献社会”为宗旨,以本系统(行业)业务工作为中心,以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凡本省境内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工作指导关系或自成体系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属创建文明系统(行业) 的范围。 

第五条  文明系统(行业)创建工作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  文明系统(行业)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由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二章     条  件

第七条  省级文明系统(行业)除必须达到省级文明单位的十项标准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行业)内各级领导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有规划、有措施、有活动、有成效。领导机关率先垂范,勤政廉洁,创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深入扎实,得到社会各界的公认。 

(二)系统(行业)内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成效显著,业务工作的主要指标或发展速度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系统(行业)内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注重加强基层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四)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反对愚昧迷信和伪科学的斗争深入人心。 

(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岗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层次和水平。 

(六)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七)重视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档案齐全,阵地完备,并经常开展各类活动,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丰富多采,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八)系统(行业)内的直属单位和市、州、县级机构,须有 80% 以上是县级以上的文明单位,其中,近五年来所评省级文明单位的比例不少于15%,市州级文明单位的比例不少于50%,申报文明系统(行业)的领导机关本身,必须既是上一届的省级文明单位, 同时又是同一申报评审年度被推荐的省级文明单位。 

第八条  创建文明系统(行业)要突出行业特点,加强文明单位、文明科室、文明班组、文明职工、文明楼栋、文明家庭等基础创建活动。 

第九条  创建文明系统(行业), 要与当地各种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命   名

第十条  凡属创建范围的系统(行业),开展创建文明系统(行业)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认真自评,由申报文明系统(行业)的领导机关直接向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报,机关工委协助文明办负责同级申报领导机关的考核工作。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对申报的系统(行业)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对申报系统(行业) 坚持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 要及时向申报系统(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申报系统(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根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考核情况、群众反映、有关部门和申报系统(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等,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文明系统(行业)实行届期制,各级文明系统(行业)一般二年命名一次,与文明单位命名表彰同步。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文明系统(行业)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哪一级命名由哪一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定期复查,并建立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文明系统(行业)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呈报制度。 

第十六条  有关行业部门开展的文明系统(行业)创建活动,要同地方的文明系统(行业)创建工作结合起来,行业自己评选的文明系统(行业),要使用本行业的专用名称。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系统(行业)的命名机关要建立健全文明系统(行业)创建档案,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十八条  文明系统(行业)变更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合并或分解,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对合并和分解后的系统(行业), 要由原命名机关重新考核命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文明系统(行业)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文明系统(行业)由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并颁发奖牌、证书;被命名的省级文明系统(行业)的领导机关,可在命名表彰届期内按照鄂发[1999]9号文件的规定,给予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各市(州)、县(市、区)可以参照以上奖励办法制定本级文明系统(行业)的奖励办法,但不得超过省级文明系统(行业)的奖励标准。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文明系统(行业)奖励工作的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系统(行业)的成效,作为考核系统(行业)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的文明系统(行业)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 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等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系统(行业)荣誉称号: 

(一)系统(行业)同级领导机关班子不团结或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提供色情服务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五)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得不到制止,或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六)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七)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差的。 

(八)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系统(行业),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文明系统(行业)考核和审定的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系统(行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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